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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怎样理解民法调整对象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
财关系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财需具备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须人力支配三条件。按照财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财区分为财支配关系和财流转关系。财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按照财的性质区分为有形财和无形财。
人身关系指的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指基于主体一定的身份而生的社会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内容的权利义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别,在其他社会关系存在职业职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是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关系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的财性责任方式。
二民法调整的财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关系,是等主体之间以财归属和财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关系的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归属关系和财流转关系。
财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而形成的权利义关系。财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所形成的权利义关系,如债权债关系。财归属关系与财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归属关系是财流转关系的前提,财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民法所调整的财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事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取得财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但在坚持民事主体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